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精神,现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一)2013年7月1日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于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2011年12月1日后,用人单位已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政策至期满。对于2011年12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政策至期满,但不享受岗位补贴。
(二)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三)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岗位补贴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三)资金来源。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区市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在国家和省规定失业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期间,招用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青岛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2013〕82号)的,补贴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中列支。三、资金申领拨付程序
(一)补贴申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份或7月份,到工商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其中,1月份受理上年度补贴申报;7月份受理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补贴申报。申报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
3、《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资料。
(二)补贴审核
1、初审。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到申请补贴单位进行实地初审,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如实填写《实地勘验表》,并由勘验人签字确认。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将人员有关信息,按享受政策类型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填写《区(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拨付审批表》。
2、复审。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抽查复审。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的,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复审。
3、公示。对复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单位、人员、补贴资金数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市内三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在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其它区市的公示方式自行确定。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内三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拨付汇总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内三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同区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资金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各区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其它区(市)补贴资金的审批、拨付,由各区(市)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四)其他问题。自2013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自身原因不申报或漏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不再予以补办,但享受补贴期限可以向后顺延。
四、工作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核查等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对补贴申报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42号)和《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7号)同时废止。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