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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条件

一)开票对象:

    根据相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娱乐业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地纳税人来本地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同时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次申请金额不超过2000元(含)的,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次申请金额超过2000元的,提供(填写)如下材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付款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应包含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

    3)申请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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